海关总署:根据中美双方签署协议允许美国大米输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关于美国大米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美国大米输华。美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产品
原产地为美国的大米(含糙米、精米和碎米,HS编码:1006.20、1006.30、1006.40)。
二、生产设施要求
美国输华大米加工厂以及出口储藏库必须符合我国植物检疫要求,由美国农业部(USDA)注册,并经海关总署认可并注册登记。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美国输华大米必须符合美国和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按照美国官方植物检疫程序实施检验并合格。
(二)美国输华大米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拟叩甲Pharaxonotha kirschi、美洲黑拟谷盗Tribolium audax、墨西哥斑皮蠹Trogoderma anthrenide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胸斑皮蠹Trogoderma sternale、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三)美国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稻壳、糠、杂草籽及其它植物残体。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美国输华大米应随附美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有如下附加信息:“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大米符合中国和美国于2017年7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美国大米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五、包装要求
美国输华大米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新的,且易于熏蒸渗透的材料包装。每一个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以及可识别大米的类型、加工厂和出口商名称、地址的中文信息以及大米的品种。上述信息可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六、熏蒸要求
美国输华大米在出口前应当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同时应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七、运输工具要求
美国输华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检查,如果在其中发现害虫或其他关注的检疫物,将禁止用于装运直至害虫或检疫物被完全去除,或使用其他符合检疫要求的运输工具代替。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美国输华大米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