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常规稽查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8-03-14

 一、海关常规稽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二、常规稽查职责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三)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四)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常规稽查“双随机”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落实海关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常规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公正,防范三大风险,充分发挥海关监管第二战场作用。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海关常规稽查“双随机”工作有序推进。
  ——优化创新。坚持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加大科技手段运用,确保常规稽查离散度和覆盖率。
  ——公平公正。坚持规则平等,对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采取科学的随机抽取机制,确保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防范风险。坚持随机选取,减少人工干预,规制自由裁量权,确保有效防范三大风险。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常规稽查“双随机”工作机制,在全国海关实施随机选取常规稽查对象,在有条件的海关实施随机选取常规稽查人员。开发相应的计算机系统,建立稽查对象和稽查人员备选库,明确选取规则和选取流程,实现系统自动选取,最大限度提高稽查工作离散度和覆盖率,提升稽查专业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主体。海关常规稽查的抽查主体为海关稽查部门。
  (二)抽查内容。本细则中海关常规稽查的抽查内容为常规稽查执法面对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三)名录库。常规稽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海关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常规稽查人员;常规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海关稽查执法业务相关的所有企业、单位等。
  (四)抽查依据。稽查部门应依托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中常规稽查“双随机”功能模块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署改发〔2016〕261号),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依法进行随机抽取。
  (五)抽查方式。随机抽取常规稽查对象应采用科学抽取方式,可以通过预设条件和不设条件两种方式进行随机抽取常规稽查对象。
  (六)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随机抽取全国或者本关区常规稽查对象名单。年度常规稽查对象的70%以上实行随机抽取。
  五、随机抽查的实施
  (一)在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建立两级常规稽查对象备选库。海关总署建立全国海关常规稽查对象备选库,直属海关以本关区注册备案企业为基础建立常规稽查对象备选库,并负责对备选库进行动态维护,确保备选库中的数据及时、准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常规稽查对象备选库:
  1.三年内没有进出口活动的;
  2.三年内实施过稽查或正在实施稽查的;
  3.已列入稽查计划的;
  4.海关正在实施核查的;
  5.正在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的;
  6.经HQ2012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因涉嫌走私、违规或侵权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7.海关正在实施认证的。
  (二)各海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及常规稽查内容,建立和维护常规稽查人员名录库,并动态调整。
  (三)在常规稽查人员的选派上,结合人员岗位分工、专业技能等情况,从常规稽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稽查组组长及成员。
  稽查人员涉及需回避情形的,或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因岗位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稽查的,可以重新随机选派稽查人员。
  六、海关稽查工作纪律
  (一)稽查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按照选、查、处分离制约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岗位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部工作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和外部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二)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和执法风险防控,对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检查,防范执法、管理、廉政风险,保证稽查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法律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稽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高效,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严禁干扰稽查正常作业,未经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召回正在实施稽查作业的稽查人员,停止正常作业;
  2.严禁擅自变更稽查范围,藏匿、隐瞒、销毁重要稽查证据和材料,消化应当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的案件线索;
  3.严禁私自联系或者约见被稽查人及相关人员,泄露稽查工作秘密;
  4.严禁接受被稽查人的宴请、财物,参加由被稽查人付费的娱乐活动,向被稽查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严禁接受说情,徇私枉法,对海关内部人员超出法定职责过问稽查事项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财物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